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标题: 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采购管理制度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6-4-29 16:13
标题: 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采购管理制度
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采购管理制度
(2026年1月27日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采购行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使用自有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或其他合法资金来源进行的所有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资采购、服务采购、工程采购等。
第三条 采购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合理的竞争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能够平等参与采购活动。
(三)公开透明原则:采购信息、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应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成本获取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工程和服务,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五)公益导向原则:采购活动应紧密围绕基金会公益宗旨和业务需求开展,优先保障公益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采购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为采购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年度采购计划、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及其他与采购相关的重大事项。重大采购项目是指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及以上,或对基金会公益项目实施有重大影响的采购项目。
第五条 采购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包括制定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评审、签订采购合同等。
(二)建立供应商档案,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和管理。
(三)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争议和问题,跟踪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定期向理事长办公会汇报采购工作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职责
(一)项目部:提出采购需求,明确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数量、交付时间等要求,参与采购文件的编制和评审工作,负责对采购标的物进行验收。
(二)财务人员:负责采购预算的审核和资金支付管理,对采购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确保采购资金使用符合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
(三)监事长: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包括采购计划的执行、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程序的合规性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 基金会进行采购活动包括如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直接采购。采购活动可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或基金会自行组织。
第八条 公开招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以及基金会认为适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他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公开招标应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三)招标过程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基金会任何部门及专项基金(公益项目)均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邀请招标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本次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竞争性谈判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竞争性谈判应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基金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一条 单一来源采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采购项目具有原创性、服务唯一性或特殊技术要求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采购;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5.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采购理由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并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询价采购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询价小组向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对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 直接采购
对于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简便灵活的直接采购方式,但应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合理性,做好采购记录。
第四章 采购限额标准及要求
第十四条 基金会选择采购方式,应首先考虑采购金额,再考虑其他因素:
(一)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
(三)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
(四)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采用询价方式或公开市场择优直接采购。
第五章 采购流程
第十五条 采购需求提出
(一)项目部根据公益项目实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采购申请,详细说明采购物资、工程和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预算金额、交付时间等内容,提交办公室。
(二)使用定向捐赠资金但不宜由基金会实施的采购,由捐赠项目受益方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采购完成后,相关资料交基金会项目部存档。
(三)日常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提出采购需求。
第十六条 采购审批
(一)公益项目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含)及以上的固定资产采购,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二)公益项目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万元(不含)及以下的日常办公用品采购,由秘书长审批。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编制
(一)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方式,组织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
(二)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组织项目部、财务人员、监事长等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审核,确保采购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十八条 采购信息发布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应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截止时间等内容。
第十九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
(一)办公室对报名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状况、业绩情况、信誉记录等。
(二)资格审查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确保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条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参与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评审
(一)根据采购方式的不同,组建相应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二)评审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审小组成员应独立评审,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
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办公室应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
办公室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采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合法有效。
第二十三条 履约验收
(一)项目部负责组织对采购标的物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详细记录验收情况。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或退货,并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相关事宜。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特殊问题影响合同履行,应及时补签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支付采购货款
根据采购合同约定比例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货款。验收合格,经办人将发票、合同、采购资料、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交财务人员完成款项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完善资产管理手续
涉及固定资产的,登记固定资产台账。日常管理使用项目资产完成出、入库手续。
第二十六条 采购档案管理
(一)完整的采购档案包括采购申请、采购计划、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料、评审记录、合同、验收报告、付款凭证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公益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资料,由项目部负责整理归档。基金会日常运转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资料,由办公室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七条 采购工作纪律
(一)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投标方或他人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项目内容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投标人或他人以投标人名义举办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徇私情谋私利。
(二)严禁把采购项目拆分或有意拖延招标时间,故意规避招标。
(三)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严禁未经采购招标确定供应商。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采购活动形成相关利益关系的人员均须主动回避相应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内部监督
(一)监事长对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二)建立采购进程报告制度,定期向理事长办公会或理事长工作例会报告采购工作进展。
第二十九条 外部监督
(一)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采购活动相关资料,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二)依法依规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公众、捐赠人、志愿者等的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三十条 问责机制
(一)对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恶意低价竞标、拒不履行合同等违规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基金会的采购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采购管理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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