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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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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计监督制度
(2026年1月27日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防范财务风险,维护捐赠人、服务对象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组织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监督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法规、内部控制机制和审计程序,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以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防范财务舞弊和资金滥用,保障资产安全,并促进组织合规运营的一套系统性制度。其核心功能包括:
(一)合规性监督:确保财务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
(二)真实性核查:防止虚假记账、隐瞒收入或虚列支出。
(三)风险防控:识别财务漏洞,降低资金挪用、浪费或投资失误风险。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经济业务涉及的会计核算、资金收支、资产管理和财务报告等环节。
第四条 监督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监督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内部规章制度。
(二)独立性原则:监督主体应独立行使监督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三)全面性原则:对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会计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制衡性原则:通过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设置实现相互制约。
第二章 监督主体与职责
第五条 内部监督主体
(一)理事会作为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对会计监督工作负总责。负责批准会计监督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履行职责,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查和决策。
(二)监事会依法对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监督理事会和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
(三)财务人员负责组织内部会计监督的日常工作,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进行审核和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财务自查。
(四)各部门和人员应配合会计监督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本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自我监督。
第六条 外部监督主体
(一)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基金会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年度检查、专项审计等,确保组织遵守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规定。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基金会的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促进组织规范运作。
(三)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金会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内部监督主体和外部监督主体应相互配合,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内部监督主体负责日常监督和内部管理,外部监督主体负责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八条 预算管理监督
(一)监督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检查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基金会发展战略和业务计划,是否充分考虑收支因素。
(二)跟踪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各项收支是否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支出、随意调整预算等情况。对预算执行差异较大的项目,要求相关部门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三)审核预算调整方案,检查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调整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第九条 收入管理监督
(一)检查各项收入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票据使用是否规范。
(二)监督收入入账情况,确保所有收入及时、足额入账,杜绝账外资金和“小金库”现象。
(三)对捐赠收入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捐赠协议签订、捐赠资金到账、捐赠票据开具等环节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资金。
第十条 支出管理监督
(一)审核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检查支出是否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有超标准、超范围支出情况。
(二)对大额资金支出进行重点监督。
(三)对项目资金、专项经费的使用,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四)检查费用报销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是否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单据,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监督
(一)流动资产监督
1.定期对现金、银行存款进行盘点和核对,检查现金收支是否符合规定,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注销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挪用资金、公款私存等问题。
2.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和催收,检查应收账款的形成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坏账等情况。
(二)固定资产监督
1.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检查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环节是否规范,账实是否相符。
2.对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等处置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处置程序合法合规,处置收入及时入账。
第十二条 财务信息披露监督
(一)监督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财务信息。
(二)审核财务信息披露内容,检查披露信息是否真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信息等问题。
第四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三条 监督方式
(一)日常监督:财务人员对日常会计业务进行实时监督,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进行日常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二)专项审计:根据需要,对特定项目、专项经费、重大经济活动等进行专项审计,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结果向理事长办公会和相关监督部门报告。
(三)外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社会监督: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和捐赠人的监督,对社会公众的查询和投诉及时进行回复和处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违规行为界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制度,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用资金、侵占资产等行为。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财务审批,擅自进行大额资金支出、资产处置等行为。
(三)其他违反财务监督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问责措施
(一)对违反财务监督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等处分。
(二)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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